龙感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
(2016年6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龙感湖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拍卖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澄清或修改文件等。 第三条 交易中心接收到项目进场交易申请后,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了解招标需求,商定代理机构的选定,指导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对招标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 (一)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般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经招标人初审后,交由交易中心负责人审定。 (二)对投资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交易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三)招标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将分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分项备案。 第六条 招标公告的审查要点: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标段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等。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龙感湖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