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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感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日期:2016-06-22

      为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管理,特制定龙感湖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防范各种风险,维护招投标各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龙感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湖北黄梅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感湖支行,户 名:龙感湖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 号:82010000001205197

第三条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第四条   保证金交纳只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一律不允许交纳现金,建设工程必须是投标人基本银行账户转入保证金专户;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是公司基本银行账户也可以投标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因条件还不成熟,在开标前,由保证金专管员根据代理公司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书发售汇总表核对保证金到账情况;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在项目开标前1个小时由保证金专管员根据银行电子对账表和进账单核对保证金是否按要求到账,专管员在确认无误后,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代理公司应将保证金专管员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合订本中,予以备查。

第六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交易合同备案后5日内退还。

(二)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委托方签字盖章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并公示期满后,由代理公司及时提交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并经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交予保证金专管员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对于中标单位,由代理公司提交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经中心项目负责人确认收到合同书,出纳确认已交纳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后,经分管领导确认后,交予保证金专管员办理退还手续。

(五)若公司基本账户或账号有变更等情况,应及时跟项目负责人联系,并出具变更申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予保证金专户管理人员存档,保障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第七条  银行必须在每周一和周四打印保证金进账单和出账单,保证金专管员负责及时到银行拿取收退账单,同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放在一起,按项目分类装订,计入流水账。清楚反应保证金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  保证金专管员要至少每半个月对账一次,确保帐实相符。如有问题,需及时报交易中心领导并核对处理。

      第九条  保证金进账必须保密,保证金所在银行在未经专户单位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证金进账信息。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龙感湖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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