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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日期:2014-04-21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为提高代理机构水平,对于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工程将采取市场竞争的办法遴选代理机构;其他项目的招标代理将从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范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认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投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修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 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罚期内的;

(三)财产被依法接管、冻结的;

(四)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五)曾在遴选活动中有假借资质、恶意竟争等扰乱遴选秩序的行为;

(六)曾在本区代理业务中因自己工作失误导致招标人或投标人多次投诉的。

第十一条 遴选的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按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考核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经营活动状况、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纳税记录、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优质服务体系、保密制度建设、类似项目经验等)。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考核招标实施计划、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备案计划、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人员时间场地安排、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委员会组建、保密措施、公告中标公示定标及合同、情况报告书及资料移送、报告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但报价不得低于按规定收取代理费总额的80%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将其淘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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